法人团体一般是指为法律承认有存在权利和责任的,并且其发起人,董事和成员截然分开的社会组织。法人团体根据组成方式不同,可分为两种,一种是根据皇家宪章,由英皇特许成立的法人团体;另一种是根据英国议会的法律,经有关部门批准而成立的法人团体,这一程序还是香港公司法条例和公司成立法律程序的依据。
公司的各种类型中,遵照公司法案的规定成立的注册登记公司最具经济意义,数量也占绝对优势,这类公司还须向香港政府公司注册署办理手续,经注册登记方为法人团体。具体来说,注册公司又可分为无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担保有限公司三种类型:无限公司其成员对公司的债务或承诺负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而股份有限公司则负有限责任。担保有限公司有的称为“担保责任有限公司”,其保证人对公司责任的担保有限度的。
公司作为一个法人团体,有自己独立的名称,并以此签订契约,起诉和应诉,且随经过合法手续宣告解散而终止。法人团体的财产不属于法人团体的个别成员,它是赋予法人团体所有的,因此法人团体成员去世或转让股份时,法人财产的正式所有权并不发生改变。公司的成员(股东)可以通过股票的自由买卖转让公司股份及其它利益,且转让的人数不受限制。公司签署的契约和所欠的债务由公司负责,公司成员对公司债务承担负有限责任,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公司成员对公司债务不负直接责任,但在特定情况下,如在法律规定的例外情况下,法律可不顾公司的特性,追溯公司法律特性后面的经济实情,从而责令特定的公司成员直接承担公司义务和责任。
法人团体,另外方面大多受其组织章程制约,如“公司章程”,列明了何种行为可行,而且注册登记公司还必须遵守某些公开宣传规则的要求,如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定期公布一些财务报表。从严格按规章,法律办事来说,法人团体所受的制约要比合伙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