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拼音]:zheshi
[外文]:adjust payment in accordance with the price index of certain commodities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初期实行的把一定数量的实物按市场价格折合成货币单位的办法。
产生与沿革建国初期,由于长期战争的破坏,生产尚未恢复,通货膨胀严重,物价波动剧烈。为了稳定市场,保障人民生活,人民政府于1949年首先在天津采取了折实的办法:以一定种类、一定数量实物的价格总和作为折实单位。规定一个折实单位包含的实物为:面粉1市斤、玉米面1市斤和布1尺,按前5天平均价格为标准计算。随后折实推行于北京、上海、南京、杭州等地,实物标准各地互不相同。应用范围也由存款逐渐推广到工资、放款、公债、房租等的计算方面。这个办法对安定人民生活、吸收游资和筹集建设资金起到一定的作用。
折实牌价由各地人民银行逐日挂牌公布的折实单位的价格。从1949年实行折实办法后,由各地人民银行按当地折实单位所含实物的市价计算。随着人民币币值和市场物价的稳定,1954年底以后即不再公布折实牌价。
折实储蓄货币的存入和支取同折实牌价的上升同比例升值的一种储蓄。1949年分别在北京、天津、石家庄、邯郸、阳泉、长治等 6个地方试办。物价上涨引起存入时的币值和支取时的币值发生差额时,由国家银行给予补贴。币值的涨跌也就是折实牌价的升降。1950年3月,财经统一工作开始,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统一的折实储蓄章程,缩短期限,放宽对象,普遍收存。随后物价趋于稳定,折实储蓄的作用逐渐消失。针对群众对货币储蓄仍有顾虑的心理状态,举办了定活两便储蓄和保本保值储蓄。定活两便储蓄是指存储时不必预先确定储蓄期限,随时可以提取,利率随存期长短自行调整。保本保值储蓄是指在存款到期支付时,如折实牌价上升,则按折实保值;如折实牌价不升或下降,则按原存货币保本,并按原存货币数计付利息。这种过渡办法很受群众欢迎。其后折实储蓄逐渐收缩,到1950年6月底,折实储蓄仅占全部储蓄存款的7%。1952年6月居民储蓄全部转为货币储蓄。
折实公债以实物为计算标准所发行的公债。1950年发行的人民胜利折实公债是中国唯一的折实公债。公债的募集和还本付息都以一定种类和数量的实物为基础,按其价格折算为货币支付。公债单位为“分”,分值按每分所含实物的市价计算,具体以上海、天津、武汉、西安、广州、重庆6大城市的大米(天津为小米)6市斤、面粉1.5市斤、白细布4市尺、煤炭16市斤的批发价格加权平均计算,由人民银行每旬公布一次。公债票面额有1分、10分、100分、500分 4种。发行总额为2亿分,年息5厘,分5年偿还。第一期发行1亿分,第二期公债因财政状况好转停止发行。此项公债已于1956年11月30日全部偿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