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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出质的程序

股权出质的程序

股权出质后,债务人如不能完全履行债务,质权人行使其质权,必将对公司的股权结构产生影响,考虑到公司具有人和性的特点,相关法律法规对股权出质设定了较为严格的法定程序。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出质程序。《担保法》第七十八条第三款规定,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公司法》第七十二条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作了明确规定。依据该规定,以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出质的,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股东之间就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股权可以相互设定质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出质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出质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出质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出质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出质。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适用于股权出质。

(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出质的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44号)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有关股份转让的规定。《公司法》第五章第二节对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作了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