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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犯

共同犯罪人中直接参加实施犯罪行为的罪犯,又称“实行犯”。在清代《大清律例·刑律篇》中已见正犯这个用语。中华民国时期北洋政府的《暂行新刑律》和国民党政府1935年刑法都沿用了这个用语。《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按照罪犯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将共同犯罪人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没有采用正犯这个概念。

各国刑法学家历来将正犯分为单独正犯、共同正犯与间接正犯3种。

单独正犯

指共同犯罪中独自 1人实施犯罪行为的犯罪分子。

共同正犯

指共同犯罪中,2人以上共同实施犯罪行为的犯罪分子。构成共同正犯必须具备的要件是:

(1)主观要件。必须对同一犯罪行为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并有犯意的联系。

(2)客观要件。必须是共同直接实施犯罪行为。

间接正犯

一般指利用未达法定刑事责任年龄或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实施犯罪行为的犯罪分子。例如,甲想杀乙,不亲自动手,唆使年仅13岁的丙去将乙刺死。在这个案件中,不少刑法学家认为,甲不是从犯或教唆犯,而是杀人的间接正犯。有的刑法学家认为,利用他人无故意或过失因而不构成犯罪的行为,以达到自己犯罪目的的,也是间接正犯。还有一些刑法学家认为,以强制方法利用他人实现自己犯罪目的的,也是间接正犯。

从形式上看,间接正犯是与他人共同实施犯罪行为,像是共同犯罪人的一种。但因被利用者或者未达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不负刑事责任;或者被利用者没有共同犯罪的故意,都不能和利用者一同构成共同犯罪。因此,有些刑法学家认为,在这个意义上,间接正犯实质上不是共同犯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