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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

具有流通性的书面债权债务凭证。票据以书面形式载明债务人按照规定条件(期限、方式等)向债权人(或债权人指定人或持票人)支付一定金额货币的义务。票据具有法律效力,其转让需要通过具有法律效力的票据行为方可实现。

种类

票据可分为商业票据、融通票据、银行票据等几大类。

(1)商业票据,是商业信用中记载债权债务关系的书面凭证。主要有期票和汇票两种。商业票据的转让要经过背书,背书人负有与出票人相同的对票据进行支付的法律责任。商业票据的流通范围基本上局限于彼此相互了解的商品购销者之间。通常商业票据的持有者将其提交银行贴现,以取得现款。

(2)融通票据,又称金融票据,是专为融通资金而签发的票据。当事人双方达成协议后,由需要融资的一方作为债权人签发票据,另一方则作为债务人予以承兑。需要融资的一方可持已承兑票据通过贴现等方式获得资金,而于票据到期前将款项送交承兑人以备清偿。融通票据的流通不反映真实商品的周转。

(3)银行票据,是由银行签发或由银行承担付款义务的票据,包括银行本票、银行汇票等;支票和银行券就其银行债务凭证的属性而言,也是银行票据,但它们的流通范围要广泛得多,承担着信用货币的职能。

主要形式

(1)期票。由债务人向债权人开具,承诺在约定期限偿付欠款的债务凭证。期票在到偿付期限之前,经债权人背书后可以转让,也可以向银行申请贴现。期票的每次转让均须经过一次背书,在出票人到期不能偿付情况下,背书人负有偿付责任。

(2)汇票。由债权人对债务人开具,命令债务人支付一定款项给第三者或持票人的支付命令书。又可分为商业汇票和银行汇票。商业汇票是商业票据的主要形式之一,由售货人对购货人委托银行在票据上签章承兑。银行汇票是由银行在办理汇兑业务时签发的汇款凭证。汇款银行在收到其客户要求汇出的款项后,向收款人所在地银行签发汇票,是向收款人支付一定数额货币的凭证(见汇票)。

(3)本票。以出票人本人为付款人的票据。一般为银行所签发,有些由邮政部门、市政机关及私人公司所签发。本票可以用作流通手段和支付手段,也可向出票人兑取现金。票面载明受款人姓名的为记名本票,否则为不记名本票;票面上规定有票据期限的为定期本票,否则为即期本票。

(4)支票。存款户向银行签发,要求从其活期存款帐户上按一定金额付款的凭证。支票可按照其期限、形式、用途等划分为记名支票、不记名支票、现金支票、转帐支票、保付支票及旅行支票等等。支票经过一定的手续如背书等,可以广泛地转让流通,具有信用货币的职能(见支票)。

票据行为

票据所体现的债权债务关系要经过票据行为才能真正建立。票据行为是以承担票据所载明的债务为目的的法律行为。票据行为以行为人的签名为必要条件,凡在票据上签名者均需对票据上所载文句负责。票据行为分为出票、背书、承兑、参加承兑和保证五种。其中出票为基本票据行为,其他四种为附属票据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