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权利宣言》的第一条将发展权定义为:发展权是一项不可剥夺的人权,由于这种权利,每个人和所有国家人民均有权参与、促进并享受经济、社会与文化和政治发展,在这种发展中,所有人权和基本自由都能获得充分实现。
自20世纪60年代以来,广大发展中国家着手打破旧的国际政治经济秩序,争取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的全面发展。1970年,联合国人权委员会委员卡巴?穆巴耶在一篇题为《作为一项人权的发展权》的演讲中,明确提出了“发展权”的概念。
1979年,第三十四届联合国大会在第34/46号决议中指出,发展权是一项人权,平等发展的机会是各个国家的天赋权利,也是个人的天赋权利。1986年,联合国大会第41/128号决议通过了《发展权利宣言》,对发展权的主体、内涵、地位、保护方式和实现途径等基本问题作了全面的阐释。它在第三条第二款中还特别提到,对于该宣言要按照有关国家间友好关系与合作的国际法的原则来理解。与此密切相关的是1970年10月联合国大会通过的《联合国关于国家间友好关系与合作的决议》。1993年世界人权大会通过的《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再次重申发展权是一项不可剥夺的人权。
发展权包括对个人权利和集体权利的认可。《国际人权法教程》认为,发展权的首要目标是根除贫困和采用能够有效地维持后世发展的方式满足所有人的基本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