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典人口的平均寿命逐年延长,1988年男子的平均寿命为74岁,妇女为84岁,男女平均为77岁,仅次于号称“长寿之国”的日本,列世界第二位。
瑞典对老年人的经济保障首先是通过发放养老金来实行的。国家对于所有65岁和65岁以上的公民,以及享受互惠协定待遇的外侨,一律发给国民养老金,养老金随物价指数的升降相应调整。1984年,一个单身老人全年的养老金为15936克朗,有配偶的老年夫妻合计为31872克朗。
对于提前退休的60~64岁的雇员,每年减发退休金5%,对已丧失劳动能力或失业后无再就业可能的雇员,仍发给全额退休金。70岁以前推迟退休的人员,每延迟退休一个月增发退休金0.6%。对于只能领取国民普遍养老金而妻子年满60岁,不够领养老金资格的老年人,发给配偶补助金,金额为养老金基本金额的25%。享受国民普遍养老金的老人去世后,其不满16岁的子女,或年满50岁且丈夫去世时已结婚五年者,可领取普遍遗属抚恤金,金额为养老金基数的95%。
1983年实行了新制定的《卫生与医疗服务法案》,其目的在于保障全国人民具有良好的健康状况。老年人在公立医院或牙科医院治疗,享受免费待遇。领养老金的老年人免交健康保险费,但仍享有健康保险的权利。患慢性病需要长期护理的老人,享受家庭护理,由本地区医护人员负责,由一名家属或一名保健助手协助,国家发给家庭护理补助费。医院设老年科,需要长期住院治疗的老年人,可以住疗养院治疗。
此外,还为老年病人和残疾人设有康复中心,康复中心有医生、康复技师、心理学家,向患者提供治疗和咨询,并设有康乐室、手工作业室及午间用餐的餐厅和午休室,中心为日托性质,备有特制汽车接送入托老人。
政府还为老年人提供住宅服务,凡领养老金的老人,都可以领到住宅津贴。政府还为养老金领取者在普通住宅区内建造老年公寓,或在一般住宅建筑中酌建便于老人居住的辅助住宅,使老人能居住在子女附近。
瑞典的老年人除在康复中心和托老所就餐外,还可到附近的中、小学吃饭,所收费用仅为市价的一半。社区还雇佣走家串户的家庭服务员,定期上门为散居的老人购物、备餐和处理家务。
政府为了满足老年人的学习愿望,还决定普通大学取消入学年龄限制,一律向老年人开放。广播和电视教育除为老年人制作播放特别节目外,还按老年人的生活规律另外补播。国立图书馆为老年读者送书上门,并调查老年人的阅读意向,编制老年人爱读的书目供老年人借阅参考。
瑞典的公共交通部门对养老金领取者给予优待,老年人除减价乘坐火车、船、飞机、地铁和公共汽车外,行动困难的老年人还可以减价乘坐出租汽车或老年人专用车辆。
但是随着人口老化程度的加重和福利费用大幅度上升,瑞典也面临着种种困难,如人口出生率下降,老年福利支出加大,税收增加,扩大了代际矛盾。
瑞典面临的人口老龄化问题,与其他发达国家面临的问题相同,不改不行,大改又不能。根本的出路恐怕还在于要鼓励老年人老有所为,发挥老年人特有的经验和智力优势,继续为社会创造财富和福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