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消防控制室应具有各类消防系统及设备(设施)在火灾发生时、日常检查时的动态信息记录,记录应包括火灾报警的时间和部位、设备动作的时间和部位、复位操作的时间等信息,存储记录容量不应少于10000条,记录备份后方可被覆盖。日常检查的内容应符合国家相关规范要求; 2、消防控制室应具有产品维护保养的内容和时间、系统程序的进入和退出时间、操作人员姓名或代码等内容的记录,存储记录容量不应少于10000条,记录备份后方可被覆盖; 3、消防控制室应具有保护区域中监控对象系统内各个消防设备(设施)的制造商、产品有效期的历史记录功能,存储记录容量不应少于1000条,记录备份后方可被覆盖; 4、消防控制室应具有接受远程查询历史记录的功能; 5、消防控制室应具有记录打印或刻录存盘功能,对历史记录应打印存档或刻录存盘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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