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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案件的地域管辖如何确定?

行政诉讼案件的地域管辖按以下原则确定:   (一)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