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国家的经济发展权,一国有权决定采取何种发展方式、是否转变发展方式,以及如何进行各类结构的调整;同时,也有权为推进经济发展而进行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一国经济法规定的宏观调控权和市场规制权,作为调制主体的基础性权力,尤其需要依法限定、依法行使,这样才能更好地保障国家经济发展权的实现。此外,依据国民的经济发展权,一国的企业、居民以及其他主体,也有权依法参与发展和得到发展,分享国家和社会的发展成果,并且,有权依法排除影响其发展的各类阻碍。
从理论上说,无论是哪类主体的经济发展权,都应当依法加以保护。即使是国家的经济发展权,也需要经济法的保护,因为仅有国际公法或国际经济法的保护是不够的,对于国家的经济发展权的侵害,有时就来自国内的市场主体。当然,从现实情况看,人们一般会认为,相对于国家,国民处于更弱势的地位,其经济发展权更易受到侵害,因而国民的经济发展权也更受关注,是经济法应当重点保护的对象。
基于经济发展权的多样性和多层级性,与其相关的法律保护也体现在多个层面。例如,在宏观调控领域,与金融调控和税收调控相关联的货币发行权和税款征收权,对国家和国民的经济发展权都有直接的影响。从国家的角度看,一国能否独立发行货币,能否独立行使完整的征税权,关乎国家的核心利益和长远发展,直接影响国家的经济发展权,因而需要在宪法或重要法律中加以规定。从历史角度看,如果一国的法律保护不力,货币发行权或税款征收权的行使受到其他国家或私人的干扰或侵害,国家的经济发展必然会受到不利影响。
与此同时,上述货币发行权的行使,在国际层面,有时可能会对其他国家的经济发展产生重要影响(如由于美元的特殊地位,美国货币发行权的行使就会影响相关国家);在国内层面,则会直接影响国民的经济发展权,因为货币发行权行使如何,直接关系到货币供应量的大小或通货膨胀的有无,影响币值或物价的稳定,牵涉整体经济稳定,从而影响企业和个人的收益。由于企业和个人的经济发展需要稳定的货币环境,以及由此形成的相对稳定的财产状态。货币发行权的滥用,则是导致通货膨胀、恶化国民财富状况的重要诱因。因此,要有效保护企业和个人的经济发展权,国家就必须坚持依法行使货币发行权,并对滥用货币发行权的行为进行严格的法律规制。
此外,为了保障国民的经济发展权,对征税权也需要加以限制。目前,尽管对我国的税负高低问题有很多争论,但较为理性的共识是:我国并非税负较低的国家。为了使税负更加公平合理,国家也在考虑如何减少各种类型的重复征税,其中,过去长期被忽视的商品税领域亦成为改革的重点——为了扩大增值税的征税范围,解决营业税领域的重复征税问题,国家专门启动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试点,从而为增值税的立法改进奠定了重要基础。此外,征税权的限制还与分配结构的调整直接相关。我国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专章规定“合理调整分配关系”,强调加快形成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努力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尽快扭转收入差距扩大趋势。为此,必须真正进行“结构性减税”,努力降低相关主体的税负,从而更好地完善再分配调节机制,推进收入分配结构的调整。其实,税收作为非常重要的约束条件,对企业和个人的经济发展权影响重大。如何依法有效运用税收杠杆来不断完善税法规制,是各个国家都必须认真对待的问题。
上述货币发行权和征税权,关系到国家的金融利益和税收利益;同时,它们作为国家对内的“垄断权”,会直接影响企业的竞争环境和个人的生存状态。要促进企业的经济发展,就必须保障企业的经营自由权和公平竞争权,为企业营造公平竞争的外部环境。毕竟,与货币发行权和征税权相对应的货币供应状况和税负状况,会影响企业公平、有效的竞争,这是单靠竞争法规制所不能有效解决的,因此,需要整体的经济法调整形成保障经济发展权的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