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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电信联盟

各国政府间处理电信事宜的国际组织,简称电联。是联合国的专门机构之一,到1983年底已有158个会员国,总部设在日内瓦。

沿革

在电报通信的最初阶段,由于国界的限制,邻国间的电报往来必须由人递送。随着科学的进步和国家间交往的频繁,跨国界连接电路并统一操作程序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1865年3月1日至5月17日,欧洲一些国家为此集会于巴黎,并于5月17日由20个国家的代表首先签署第一个《国际电报公约》,宣告成立国际电报联盟。电话的发明和无线电电报传输的成功,使该联盟进入新的发展阶段。继1885年召开柏林大会首次制定使用国际电话的规定。1906年举行柏林无线电大会,制定第一个关于海上船舶通信和使用遇险呼救信号 (SOS)的《国际无线电报规则》。由于无线电波传播不受国界的限制,随着无线电台的大量增加,各国无线电台间的相互干扰日趋严重,不得不寻求全球范围内的政府间协议。1932年,由70多个国家的代表参加的马德里会议,制定《国际电信公约》以及新的电报、电话和无线电规则,并将国际电报联盟改为国际电信联盟。1947年在美国大西洋城举行的会议上决定建立理事会,并设立实施无线电频率国际管理的常设机构。1965年国际电信联盟在瑞士蒙特勒召开大会,进一步完善其体制。为纪念电联的成立和宣传电信作为社会基础结构的重要性,1973年电联全权代表大会决定将每年5月17日定为世界电信日。

宗旨

国际电信联盟的宗旨是:保持并扩大国际合作,以改进和合理使用各种电信手段;促进技术的发展和应用,以提高电信服务效率,并使之为社会各个领域普遍利用。为此,它主要在以下方面协调各国的行动:实施无线电频谱的分配并登记各种无线电台(站)的频率和技术特性,以防止和消除有害干扰;协调并登记对地静止卫星轨道位置,使采用空间技术的电信设施得到协调发展;制订合理的电信业务费率;借助所掌握的一切手段,促进新兴国家电信事业的发展;通过电信服务,促进旨在保证人命安全措施的采用;研究电信技术和操作规范,并通过制订国际法规和建议书加以实施。

法规

目前全球范围电信的运用,是由各会员国政府按照其签署并批准的下列国际法规来管理。

《国际电信公约》

电联的基本法规。它规定了该组织的性质、工作程序和电信管理的一般原则。

电报规则和电话规则

就电报、电话通信的国际网路、开放业务种类、一般操作和费率、帐务等方面作出了规定。

《无线电规则》

为防止无线电台(站)间的有害干扰,规定9kHz至400gHz频谱范围内按地域和业务种类划分频带;规定了各种无线电台(站)使用频率和对地静止卫星轨道位置的协调、通知和登入国际频率总表的程序以及这些台(站)的技术和操作标准;对安全通信(包括遇险呼救信号)的操作和电台的识别等作了特别规定。

组织机构

有全权代表大会、世界性和区域性行政大会、行政理事会、常设机构等。

全权代表大会

最高权力机构。通常每五年召开一次,由全体会员国参加,审查电联的工作,制订各项政策,修改基本法规,选举正、副秘书长和国际频率登记委员会委员以及行政理事会的理事国。还选举国际电报电话咨询委员会和国际无线电咨询委员会主任。

世界性和区域性行政大会

为使国际性法规与技术的发展相协调,由全体会员国参加的电报和电话、无线电两类世界行政大会,分别修改电报、电话规则和无线电规则。由一个区域的电联会员国参加的区域行政大会,仅讨论和解决本区域的电信事宜。

行政理事会

在全权代表大会闭幕期间,行使大会赋予的职权。行政理事会通常每年集会一次,审查电联的年度预算,监督、协调各常设机构行使职能,制定年度活动计划。

常设机构

(1)总秘书处,负责行政、人事和财务事宜,汇编出版各种电信业务文件和资料,实施技术合作项目。

(2)国际频率登记委员会(IFRB),主要职责是按照无线电规则规定的程序,对各国使用的对地静止卫星轨道位置和指配给各种无线电台(站)的频率进行技术审查,并登记入国际频率总表。

(3)国际无线电咨询委员会(CCIR)。

(4)国际电报电话咨询委员会 (CCITT)。CCIR和CCITT常设机构分别为无线电通信技术咨询机构、电报电话通信技术咨询机构,它们目前各设有若干个研究组,由各会员国派专家对所有课题进行研究,研究成果作为建议经咨询委员会全体会议(全体会员国参加)审议批准后,即成为各国电信设备制造、电信网路沟通和业务操作的统一参考标准,也是制订国际法规的重要技术依据。

技术合作活动

各常设机构除向会员国提供技术咨询外,并通过派往世界各地的电信专家来执行联合国开发计划署的有关技术合作项目。这些专家主要是作为电报和电话无线电通信系统的运行顾问,帮助培训技术和管理人员,协助实施亚洲、非洲、中东和拉丁美洲的电信网路计划。

同中国的关系

中国于1920年加入国际电信联盟(当时为国际电报联盟)。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其席位曾一度被非法剥夺。1972年5月,电联理事会通过决议,决定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这一组织的一切权利,并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代表是中国的唯一合法代表。同年10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决定加入1965年蒙特勒国际电信公约。1973年,中国政府派员参加电联在西班牙马拉加- 托雷莫里诺斯举行的全权代表大会,签署并批准了新的《国际电信公约》。自恢复中国的合法席位以来,中华人民共和国邮电部作为中国电信主管部门,多次派代表参加了世界行政大会,签署并核准了新的电报、电话规则和无线电规则;中国专家还参加了这一组织的主要技术研究活动和实施有关国际技术合作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