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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亲相隐

中国封建刑律的一项原则,指亲属之间有罪应当互相隐瞒,不告发和不作证的不论罪,反之要论罪。实行这项原则,是为了维护封建伦常和家族制度,巩固君主专制统治。

亲亲相隐本是春秋战国时期儒家提出的主张。孔丘说:“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论语·子路》)。西汉时法律上开始有“亲亲得相首匿”的规定,汉宣帝本始四年(前70)的诏令中说:“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孙,罪殊死,皆上请廷尉以闻。”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亲亲相隐原则进一步得到确认。东晋元帝时,卫展上书,反对“考子正父死刑,或鞭父母问子所在”,元帝采纳了他的意见(《晋书·刑法志》)。南朝梁武帝时,任提女犯诱口罪,其子景慈出庭作证。结果,景慈以“陷亲极刑,伤和损俗”被流放(《隋书·刑法志》)。

唐律对亲亲相隐原则作了具体规定,以后各朝的规定大体上与唐相同,其内容主要有3点:

(1)亲属有罪相隐,不论罪或减刑。唐律“同居相为隐”条规定:“诸同居,若大功以上亲、及外祖父母、外孙,若孙之妇、夫之兄弟、及兄弟妻,有罪相为隐;部曲、奴婢为主隐,皆勿论。即漏露其事,及擿语消息,亦不坐。其小功以下相隐,减凡人三等。”明律“亲属相为容隐”条补充规定;妻之父母与女婿相隐不论,无服之亲(见服制)相隐,罪减一等,扩大了相隐亲属的范围。

(2)控告应相隐的亲属,要处刑。如唐律规定,告祖父母、父母,处绞刑;告期亲尊长、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符合事实,处徒刑二年,如所告罪重大,以减所告罪一等论处。明律规定,子孙告祖父母、父母,妻妾告夫及夫之祖父母、父母,处杖刑一百、徒刑三年。唐至明、清的刑律还禁止在审案时命令得相容隐的亲属作证,违者处刑。

(3)有两类罪不适用亲亲相隐原则:一类是谋反、谋大逆、谋叛及其他某些重罪,如唐律规定的缘坐之罪(除谋叛以上罪外,有造畜蛊毒、杀一家非死罪三人及支解人等),明律规定的窝藏奸细罪。这类罪或直接侵犯皇权,或严重破坏封建统治秩序,因此规定亲属有义务告发、作证。另一类是某些亲属互相侵害罪。如明律在唐律基础上规定:“嫡母、继母、慈母、所生母杀其父,若所养父母杀其所生父母;及被期亲以下尊长侵夺财产或殴伤其身,应自理诉者,并听告,不在干名犯义之限。”这类罪如不允许控告,不仅被害人失去了自我保护的权利,而且会使封建家族关系遭到损害,所以不适用亲亲相隐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