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欧洲等国家会计实务中一般采用精算等专门方法预估确认分保费用及相关费用,考虑到预估需要专门技术方法及可靠经验数据作为支撑,中国尚不具备条件,准则采取了与国际惯例逐步趋同的方法,新准则虽未明确规定分人业务分保费用确认应将预估方法作为基准方法,将根据分保业务账单处理作为备选方法,但其实已隐含了这一内容,即对于已具备预估条件的再保险接受人应当在与再保险分出人确认分出保费相同的期间,采用专门方法对相关分保费收入的金额进行预估,确认应收分保款和分保费收入,因为这时已具备“与再保险合同相关的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条件。再保险接受人如有确凿证据表明对分保费收入及相关分保费用无法预估,或预估金额可能与实际金额产生重大差异,从而影响信息使用者决策的,也可根据分保业务账单标明的金额确认分保费收入及相关分保费用。
(二)核算内容的比较 中国现行保险会计制度及新准则关于再保险分人业务的核算内容都涉及分保费收入、分保费用支出、分保赔款支出、存出分保准备金、分保准备金利息收入等内容,两者核算内容的差异在于准备金的核算。中国现行的保险会计制度中,再保险业务按业务年度结算损益,即实行多年期结算损益,年限依业务性质确定,非结算年度的收支差额全额作为长期责任准备金提存,不确认利润,并于下年转回滚存到结算年度终止时结算损益。因此准备金的核算要提存长期责任准备金及未决赔款准备金,不提存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新准则要求按会计年度结算损益,分人业务的各项收支均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为当期收入和费用,并确认为当期损益,因此不计提长期责任准备金。准备金的核算要依据原保险合同种类计提相应的分保责任准备金。准则规定再保险接受人要提取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分保未决赔款准备金、分保寿险责任准备金、分保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以及进行相关分保准备金充足性测试,比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的相关规定处理。
如果原保险合同为非寿险保险合同,再保险接受人应根据本期分保费收入提取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作为分保费收入的调整,并确认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负债。再保险接受人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调整确认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负债,作为分保费收入的调整;并在非寿险保险事故发生的当期,根据精算确定的金额提取相关的分保未决赔款准备金,作为分保赔付成本计入当期损益。
如果原保险合同为寿险保险合同,再保险接受人应当在确认寿险分保费收入的当期,根据精算确定的金额提取相关分保寿险责任准备金、分保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作为分保赔付成本计人当期损益;并至少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分保未决赔款准备金、分保寿险责任准备金、分保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进行充足性测试。
再保险合同的列报
行业规范(一)分出业务列报的比较 中国现行保险会计制度要求在利润表中单独列示分保费用、摊回赔款和摊回手续费,但不要求在资产负债表中单独列示分出业务相关责任准备金,掩盖了部分信用风险。新准则借鉴国际惯例(IFR4、SFAS113均要求单独列报分出业务产生的收支和债权债务),要求在资产负债表及利润表中都单独列示分出业务产生的收支和债权债务,以允分揭示分出业务引起的信用风险。新准则要求在资产负债表中单独列示与再保险合同分出业务有关的项目有应收分保账款、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应收分保未决赔款准备金、应收分保寿险责任准备金、应收分保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以及应付分保账款。新准则规定保险人在利润表中单独列示与再保险合同分出业务有关的项目有分保费用、摊回分保费用、摊回赔十、十成本、摊回未决赔款准备金、摊回寿险责任准备金以及摊回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
(二)分入业务列报及披露的比较新准则与现行的保险会计制度均要求在利润表中单独列示分保费收入、分保费用、分保赔付成本。对于报表附注,两者的规定由于要求计提的准备金不同而不同。现行的保险会计制度要求在报表附注中披露未决赔款准备金估计的基础、长期责任准备金的计提方法。新准则要求保险人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再保险合同有关的分人业务中各项分保准备金的增减变动情况,以及分入业务提取各项分保准备金及进行分保准备金充足性测试的主要精算假设和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