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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诉讼的现状

公益诉讼的现状

近几年来,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大量的侵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利益的民事、行政违法行为不断涌现出来。据国家统计局资料披露,近几年国有资产以年均5%的速度流失。进入90年代后,每年流失1000亿元,日均流失3亿元。?在环境污染方面,酸雨、沙尘暴、水土流失、土壤沙化等等生态问题无一不与违法行为有关,且已经相当严重地影响到了经济与社会的协调发展。归纳分析,我国公益利益广泛遭受侵害的严峻事实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1)污染环境;(2)破坏生态平衡;(3)侵害广大消费者权益;(4)危害社会公众生命和身体健康;(5)扰乱市场经济秩序,侵害民事公益;(6)不当处分国有资产,造成国有资产流失;(7)破坏社会公益事业(主要包括文化、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等事业);(8)危害公安全;(9)侵害其它民事公益。

公益诉讼从2005年开始受到媒体和社会的高度关注,然而2007年以后媒体上关于公益诉讼的新闻减少很多。其中的原因既有媒体自我限制,也有公益诉讼自身没有实现新的突破的因素。考察我国近年来带有公益性质的诉讼,结果大都不尽如人意,主要有以下几种结局:

1.受害者无法或不愿意提起诉讼。以国有资产流失案件为例,国有资产属于全体公民国家机关依照全体公民的授权管理国有资产。但对于国有资产的流失,公民却无法直接提起诉讼,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往往以不具有法人资格为由拒绝提起诉讼。例如在湖南岳阳县的一个案例中,受害者县日用杂品公司和其主管机构县供销社明确表示不愿意提起诉讼,而岳阳县国资办表示其不具备法人资格,有管理权却没有诉权。

2.法院以各种理由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由于公益诉讼涉及的是广大群众的利益,而对方往往是大企业或政府机关,人民法院出于各种顾虑,不愿立案。此外,长期以来中国司法界一直认为,法官在诉讼中必须严格依据制定法进行审判。这导致法官遇到无明文规定的情况就无能为力,此种情况下法院往往不予受理,或者判决原告败诉。在轰动全国的银广厦案和亿安科技案中,最高人民法院以法院“受理的时机还不成熟”为理由,于2001年9月24日向全国各级法院下发406号通知,要求各级法院暂不受理相关诉讼。

3.受害者虽然胜诉,但未能达到预期的维护公益的效果。河南淮阳县青年农民葛锐以郑州市火车站厕所收费违法为由起诉郑州铁路分局。该案经过近三年的审理,法院最终判决葛锐胜诉,郑州铁路分局返还葛锐0.3元厕所收费,并承担一审、二审诉讼费用各50元。然而根据媒体的报道,郑州火车站在败诉后,仍然继续收取入厕费用。

4.公益诉讼案件的结果来看,通常败诉的居多。在已发生公益诉讼案件中,除少数几起个人公益维权诉讼获胜之外,多数诉讼案件尤其是以公权力和强势部门为被告的公益诉讼,多以败诉或原告撤诉而告终,如引起全国关注的“进津费”诉讼案一审原告败诉;全国首例纳税人状告财政局私自超过预算购买小轿车案,无果而终;全国首例新闻记者因采访政府机关被拒绝而引发的行政诉讼,戛然而止……这充分显示公益诉讼成者少,“败”者多,凸显公益诉讼的步履维艰。

5.部分案件以中国特色的方式取得了民众的胜利,但这并不能导向一种理性的法治社会。这种模式流程如下:起诉,不在乎法院是否受理,也不在乎是否能胜诉;新闻媒体的炒作,讨论,有关部门出面表态坚决制止或取缔,结果是成功的。这种正义实现模式存在致命缺陷:因为这并不能导向一种理性的法治社会。个案的成功反而使人们过分相信并依赖于这种非法治甚至可以说是反法治模式的力量,而这种力量并不一定永远将结果导向正义,容易被误导甚至被操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