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权人或其授权的人将注册商标许可他人使用,被许可使用人支付使用费的行为。商标权人或其授权的人为许可人,另一方为被许可人。许可使用后,许可人并不丧失商标权,被许可人只取得使用权。《商标法》第四十条规定,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监督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注册商标使用许可的形式主要有三种:①一般使用许可。即许可人授权被许可人在一定期限、地域内,在指定的商品上使用其注册商标;与此同时,许可人还可以许可第三人使用该注册商标。②排他使用许可。即许可人授权被许可人在一定期限、地域内,在指定的商品上独家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同时,承担在该期限和地域内,在相同的商品上不再许可第三人使用该注册商标的义务。③独占使用许可。即许可人授权被许可人在一定期限、地域内,在指定的商品上独家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同时,承担在该期限和地域内,在相同的商品上不允许包括注册人自己在内的任何人使用该注册商标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