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利用统计调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是指统计调查的内容、目的或后果,有损国家主权、政治安定、经济发展和民族团结,有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共同利益的行为。目前已经发现的这类非法统计调查,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1)调查内容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2)调查方案以谋取暴利为目的,并可能使其他社会组织或社会成员的利益和声誉受到损害;(3)统计调查的结果出现错误、造成社会误导,使其他社会组织或社会成员遭受经济损失;(4)以错误的调查结果进行评价活动,使一些企业事业组织的声誉受到损害。例如,有个民间调查组织擅自接受台湾某研究机构委托,进行所谓“北京市民对台湾的印象”的社会调查,被台湾《中国时报》利用作为歪曲报道的材料,不仅违反了我国对台政策的规定,也严重损害了北京市民的声誉。又如,有个信息中心受某企业的委托采取一些非科学的手段对产品市场占有率及使用效果进行所谓调查,该信息中心加工制作了一个对该企业十分有利的调查结果,该企业又以此结果为依据开展广告宣传,把广大消费者引入消费误区,使广大消费者和其他同类厂家的利益受到了损害。因此,对这类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所谓统计调查,必须坚决禁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