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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心

伦理学的基本范畴之一。指人们对自己行为的是非、善恶和应负的道德责任的一种稳定的自觉意识。是一定的道德认识、道德情感和道德意志在个人意识中的统一。“良心”一词最早见于《孟子·告子上》的一段话:“其所以放其良心者, 亦犹斧斤之于木也”。 这里所说的“良心”,即仁义之心。在英语中,良心一词由“知识”加前缀“共同性”组成,其意为“共同的知识”。

一般来说,历史上持唯心主义哲学观点的伦理学家或者把良心归结为“理念”、“天理”和神的启示,或者把良心看成是先天的“仁爱的情感”表现。19世纪德国哲学家G.W.F.黑格尔已经看到良心和客观义务的一定联系,但他又把良心归结为“绝对精神”在个体意识中的体现。持唯物主义哲学观点的伦理学家,一般都否认良心来自先天的情感或理性原则,承认良心是后天形成的。英国经验论者J.洛克把良心的来源和社会环境、风尚联系起来,认为良心不是先天“写在人心上的”法规,而是后天“取得的道德知识”和对人类行动的是非所表示的意见。19世纪德国哲学家L.费尔巴哈把良心和履行对他人的义务联系起来,在一定程度上看到良心是社会的产物。但他们往往把良心仅仅看作是人的自然本性的表现,看不到良心的阶级性和历史性。

马克思主义伦理学认为,良心是社会的、具体的、历史的范畴,它作为人们内心的自觉的道德意识,是一定社会生活和社会关系的反映,也是人们在实践过程中根据自己所接受的教育逐渐形成的。马克思指出:“良心是由人的知识和全部生活方式来决定的”(《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6卷,第152页)。在不同的时代、民族和阶级里,良心所含的内容是各不相同的。在阶级社会中,良心具有阶级性,不存在所谓来源于普遍人性的抽象的良心。

良心在社会道德生活中具有重大的意义,它对于人们的行为具有判断、指导和监督的作用。在人们行为之前,良心能帮助和指导个人进行道德判断,作出符合一定道德准则的抉择;在行为过程中,能激励人们自觉自愿地按照一定的道德准则去行动,并及时纠正偏离道德准则的思想和行为;在行为之后,能对自己行为的后果和影响作出一定的评价,对履行道德义务所产生的良好后果,感到欣慰,对不良后果,感到内疚和羞愧,以至决心纠正自己的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