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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无线电航行警告系统

由国际分工协作,用无线电及时向船舶播发有关危及船舶航行安全的情况和通告(统称航行警告)的世界性系统。1972年国际航道测量组织总结了以往由于船舶不能及时获得有关海上安全航行的资料,从而发生重大海损事故的经验教训,提出建立本系统的初步设想,并与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现改称国际海事组织)进行协商。1977年这两个国际组织正式通过建立本系统的计划,并开始实施。本系统将全球划分成16个航行警告区,中国沿海划在第Ⅺ区(见图)。

图

到1980年16个区域协调人已全部开始履行职责,不少沿海国家相继设立或确立了国内协调机构,并根据本系统的要求开展工作。

航行警告分类和分工

航行警告分三类:

(1)区域警告。每个航行警告区的有关国家和地区共同协商确定一个区域协调人,负责收集、核对、整理和播发整个辖区的远程航行警告。

(2)沿海警告。每个沿海国家确定一个国家协调人,负责收集、核对、整理和播发本国沿海和邻近沿海水域的航行警告,同时迅速把它传送给所在区域的协调人。中国的国家协调人是交通部水上安全监督局。

(3)地方警告。由港湾当局向辖区播发,作为对沿海警告的补充。可能时,所有航行警告均应以英语播发,地方警告可仅用本国语言播发。必要时,以联合国法定语言中的一种语言播发区域警告,以本国语言播发沿海警告。

航行警告内容

必须是航海通告未发布的新情报,包括:

(1)对主要航道有影响的灯标、雾号和浮标的损坏;

(2)主要航道上或其附近新近遇难能危及航行安全的沉船和它的标志;

(3)新设置的大型助航设施或原有助航设施有重大改变的;

(4)在通航繁忙的水域中,正在进行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大型拖带作业;

(5)漂流的水雷;

(6)正在进行搜救和防污作业的区域;

(7)新发现的可能对航行构成危险的岩石、浅滩、暗礁和沉船及其标志;

(8)现有航道的意外改变或停止使用;

(9)在航道或其附近进行对航行有潜在危险的海底电缆或管道敷设活动或其他水下作业;

(10)在航道或其附近有平台;

(11)无线电导航设施严重故障;

(12)影响海运安全的特殊活动,如海军演习、发射导弹、太空飞行活动和核试验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