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5人或不足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l/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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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5人或不足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l/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