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一定范围内的调查资料表明,有人认为男女双方自愿的试婚行为,属于无害性行为,无须宣扬,也不必公开反对。有一种见解认为,试婚是双方自愿的,符合婚姻自由原则。我们认为,试婚是不符合婚姻自由原则的婚外性生活行为。所谓试婚,是指男女在恋爱期间,双方自愿过性生活的行为,名其曰,为了结婚后的幸福美好,先行试婚,试婚是结婚的必要准备。这种见解违背了一个基本事实,这就是,婚姻自由原则是我国婚姻制度的一项法律原则,是按照法律规定,男女享有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的权利。同时,法律对结婚条件和结婚程序亦有明确规定。由此可见,婚姻自由是受法律约束范围内的自由。只有依法确立夫妻关系,夫妻双方自愿的性生活行为,才是男女婚姻自由的性生活行为。所以,一切非夫妻关系包括恋爱关系所发生的男女性生活行为,都是错误的,是具有一定危害性的。每个尊重性生活尊严和遵纪守法的公民,对此应有一个清醒的正确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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