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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弈论

指研究策略博弈的数学理论。亦译对策论。它的作用在于发现普遍有效的博弈原则,供动态系统在冲突的情况下从自己所拥有的大量行为方式中选择最佳的行为方式。它使用了不同的数学方法,如组合论、概率论和统计学的方法等。

博弈思想源远流长。古代的《孙子兵法》、《伯罗奔尼撒战争史》和《高卢战记》等军事著作和游戏活动中已经包含有丰富的博弈经验。在近代科学发展时期,人们对博弈现象从组合论的方向和概率论的方向进行过探讨。现代科学的博弈论是美国数学家 J.von诺伊曼在20世纪 20年代直接根据德国数学家 E.策尔梅洛等人的工作发展起来的。他当时的研究主要以日常游戏为对象,没有获得强大的生命力。第二次世界大战时期,当人们在军事、生产和运输中提出许多具有博弈性质的问题时,博弈现象才成为许多数学家研究的课题。1943年诺伊曼和D.摩根斯吞合著的《博弈论与经济行为》一书,总结前人对博弈模型的研究,形成了系统的科学理论,在科学史上发生了巨大影响。不过,这本书的作者在观察社会现象和经济现象时表现出了边际效用论的观点,因而常常为资产阶级经济学家所利用。战后,博弈论沿着纯粹数学理论方向和实际冲突研究方向迅速发展,在人类向自然进行的对策(诸如产品控制、海洋捕鱼和地质勘探)和人对人进行的对策(诸如军事国防、体育比赛)中显示出了实效。尽管它最初是作为研究社会领域中的博弈现象的数学理论形成的,但后来已经与控制论密切结合起来,在更广泛的意义上研究自然界中某些动态系统之间存在的冲突情况,所以也常常被看作是控制论的一个分支。博弈论所提出的原则和揭示的规律对于许多控制系统的行为方式是有效的,而信息加工、程序设计和反馈过程在许多冲突情况中也都是有效的。

博弈论研究的动态系统之间的关系是矛盾关系。例如,在人类对自然的博弈中就存在着这种关系。虽然自然不能自觉选择最大限度地危害人类的行为方式,但人类必须自觉选择最佳的行为方式,直接地或间接地(即通过自然力量的相互作用)对付可能发现的不利的环境因素。在人对人的博弈中,这种矛盾关系更加复杂。具有利害冲突的双方都力求选择最佳的行为方式,在竞争中制胜对方。参加博弈的对象往往是多方面的,而且它们并不都是对抗的,其中有些可能在特定的竞争阶段结成某种联盟。博弈论提出的描述这些冲突情况的数学模型,精确地刻画了斗争与联合、对抗与非对抗、进攻与防御等等的关系,有助于阐述和丰富马克思主义的矛盾学说。然而,博弈论要在人类对自然和人对人的博弈中得到卓有成效的应用,需要以社会科学,尤其是以历史唯物主义为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