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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犯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主犯是在犯罪集团或共同犯罪中危害性最大的犯罪分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条规定:“对于主犯,除本法分则已有规定的以外,应当从重处罚。”

共同犯罪中的教唆犯。根据他们在犯罪活动中的地位和所起的作用,也有可能被认定为主犯。但是,有些罪犯虽在犯罪集团中担任主要职务,却不是实际的组织者和指挥者,也可能不定为主犯。

首要分子,又称“首犯”,指主犯中的首要分子,是在犯罪集团或者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由于首要分子具有特大的社会危害性,需要比其他共犯处以更重的刑罚,因此,中国《刑法》分则中的许多条文,对首要分子都专门作了规定。如第95条对持械聚众叛乱的首要分子、第96条对聚众劫狱或者组织越狱的首要分子、第 102条对反革命宣传煽动罪的首要分子、第118条对走私、投机倒把集团的首要分子、第120 条对以营利为目的而伪造或者倒卖计划供应票证的首要分子、第 122条对伪造国家货币或者贩运伪造的国家货币的首要分子、第 137条对聚众“打砸抢”的首要分子、第 159条对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聚众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抗拒或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首要分子和第 160条对流氓集团的首要分子等的罚则都有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