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金是只算作发放月份的工资收入,还是应按公司出勤考核制度分摊计入对应实际出勤月份的工资收入?
以我的工资收入为例,说明如下:
一、相关专业人员建议计1、计算方法1
2018年10月至2019年9月事故前十二个月收入总计为289394元(红色底白色字标识),因此月度平均工资24116.14元/月。
2019年10月至2020年4月(含6.3个月误工期)共7个月的实际收入139595.57元(绿色底白色字标识)。
所以误工费为29217.41元=24116.14元/月*7月-139595.57元。
2、计算方法2
2018年10月至2019年9月事故前十二个月收入总计为311335.56元(红色底白色字标识),因此月度平均工资25944.63元/月。
2019年10月1日至2020年4月30日共7个月(含6.3个月误工期)实际收入139595.57元(绿色底白色字标识)。
2019年10月12日至2020年4月17日共6.3个月误工期应得收入163451.2元=25944.63元/月*6.3月。
所以误工费为23855.6元=163451.2元=-139595.57元。
二、以上计算方法的错误
1、计算方法1和计算方法2都把特别奖金只算作发放月份的工资收入,没有将特别奖金按出勤考核分摊计入对应实际出勤月份的工资收入。
2、计算方法1没有将年度奖金按出勤考核分摊计入对应实际出勤月份的工资收入;计算方法2只将2018年年度奖金按出勤考核计入对应实际出勤月份的工资收入,但没有将2019年年度奖金按出勤考核计入对应实际出勤月份的工资收入。
三、正确计算方法
应该将奖金(特别和年度)按实际出勤月份分摊计入算作对应实际出勤月份的工资收入。
2018年10月至2019年9月事故前十二个月收入总计为372005元(红色底白色字标识),因此月度平均工资31000元/月。
2019年10月至2020年4月(含6.3个月误工期)共7个月的实际收入76507元(绿色底白色字标识)。
2019年10月至2020年4月(含6.3个月误工期)共7个月的应得收入217003元=31000元/月*7月。
所以误工费为140496元=217003元=-76507元。
四、奖金分摊计入实际出勤月份工资收入的依据
1、公司薪酬管理办法规定,特别奖金和年度奖金是按年度出勤天数核算发放。
2、实际上,2018年和2019年分别发放了特别奖金135906元和81683元,2018年和2019年分别发放了年度奖金87768元和62201元,是因为2019年10月12日至2019年12月31日误工缺勤2.75个月,公司扣除特别奖金54223元、年度奖金25566元。也就是说2019年发放的特别奖金81683元和年度奖金62201元是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0月11日应得的奖金。
3、2019年1-9月发放的税前工资收入只有319801元,税前月平均35533元;公司出具的2019年1-9月份月税前平均收入证明47891元,远高于2019年1-9月发放的税前工资收入,因为2019年10月-12月发放特别奖金和年度奖金按公司薪酬考核制度应算作2019年1月1日-10月11日的工资收入,不应算作2019年10月12日-12月31日的工资收入。
4、如果奖金只算做是发放月份的工资收入,是不正确的,按此计算实际收入损失和误工期月份有很大的关系。简单点说,在没有发放特别奖金和年度奖金的月份误工缺勤,计算出的实际收入损失会虚增;在有发放特别奖金和年度奖金的月份误工缺勤,计算出的实际收入损失会虚减,甚至会计算出实际收入增加。
如果把奖金按实际出勤分摊计入对应出勤月份的工资收入,则计算的实际收入损失是准确的,不会虚减也不会虚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