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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下岗失业人员领取《再就业优惠证》的发放程序有哪些规定?

(1)本人申请:符合领取《再就业优惠证》对象的第一类人员凭《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证》,第二类人员凭《江西省城镇劳动者失业证》,第三类人员凭破产企业发放一次性安置费或经济补偿金的证明,第四类人员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有关证明和《江西省城镇劳动者失业证》,向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所提出申请(暂未设立劳动保障事务所的街道(镇)可先向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指定的内设机构申请)。未设立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和社区居委会的独立工矿区,经由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委托,其下岗失业人员可通过企业向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申请。   (2)张榜公布:接受申请的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所或企业在5个工作日内要初步核实情况,并将符合条件人员名单在所在地张榜公布3天。   (3)劳动保障部门核发: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所或企业凭公布的符合条件人员名单和个人申请材料,填写《江西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申请表》,向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申请核发。接受申请的劳动保障部门在接到申请的7个工作日内,必须给符合条件的人员发给《再就业优惠证》;对不符合发放条件的人员,要说明原因。设区市城区范围内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由市劳动保障部门核发和管理,县(市)范围内的由县(市)劳动保障部门核发和管理。《再就业优惠证》在全省范围内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