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依法对奥林匹克标志享有专有权。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为商业目的(含潜在商业目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这里“潜在商业目的”表述实际上是对国际奥委会严厉查禁的隐性市场行为的一种中国化的表述。所谓“隐形市场”就是未经授权或根本无法取得授权,但仍巧立名目地变相使用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为自己的经营活动(如产品促销)创造市场机会。 需要注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应当将奥林匹克标志报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告。 参考法条:《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四条、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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