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4年2月1日起执行的新《残缺人民币兑换办法》第四条规定: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分“全额”、“半额”两种情况。 (1)能辨别面额,票面剩余四分之三(含四分之三)以上,其图案、文字能按原样连接的残缺、污损人民币,金融机构应向持有人按原面额全额兑换。 (2)能辨别面额,票面剩余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至四分之三,其图案、文字能按原样连接的残缺、污损人民币,金融机构应向持有人按原面额的一半兑换。 纸币呈正十字形缺少四分之一的,按原面额的一半兑换。 第五条规定:“兑付额不足一分的,不予兑换;五分按半额兑换的,兑付二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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