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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法

调整邮政部门同用户之间,以及邮政部门同其他有关方面之间,在邮政事务中所发生的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系邮政部门制定一切规章制度的依据。

邮政立法的主要任务是:

(1)明确规定邮政部门和用户双方的权利、义务,以便邮政部门据以提供良好的服务和广大用户据以正确地使用邮政。

(2)明确规定邮政部门同有密切的工作或业务关系的部门,包括承担载运邮件任务的铁路、航空、水运、公路部门和对邮件进行验关、卫生检疫的海关、检疫等部门互相间承担的责任,以利于邮政工作的正常进行。

(3)规定一切社会组织和人民群众在积极支持、共同维护邮政通信不受侵犯方面的责任和义务。

沿革

人类社会出现邮政通信,始自专事传递国家政令、公文的官办邮驿组织。公元11世纪以后,随着商业、文化的发展,出现了为民间传递信件的私营邮递组织。17世纪,才创立了由国家经营的既为政府通信服务,也为民间通信服务的近代邮政。

中国秦代已有邮驿律令。《秦简》记载了对传递官府竹简文书的时间要求、保密制度、人员条件、奖惩办法。据《晋书·刑法志》引魏“新律”序中记载:在制定魏“新律”时,魏“除‘厩律’,取其可用合科者,以为‘邮驿令’。”但历代邮驿组织的职责,只限于传递官府文书、政令,所定邮驿律令,纯属行政规定,与近代邮政法性质全然不同。

外国的邮政立法

近代邮政建立后,为了保护政府对邮政的专营权,以及调整邮政部门与各有关方面的关系,世界各国如英、法、美、苏、日、瑞士、菲律宾、巴基斯坦、新加坡、斯里兰卡等,都相继订立了邮政法。各国邮政法的内容主要有:

(1)邮政由政府专营,信函、明信片寄递业务由邮政部门独占;

(2)禁止检查和侵犯通信;

(3)用户和邮政部门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

(4)邮政资费制度和只准邮政部门发行邮资凭证的规定;

(5)邮政部门享有利用各运输部门的运输工具载运邮件、优先通行、运费优惠,免除分担共同海损以及为设立邮局得征用土地等特定权利;

(6)对邮件的损失补偿;

(7)对违反邮政法的处罚等。各国依其具体情况,对上述内容的具体规定有所不同。

中国的邮政立法

中国的近代邮政,建立于清代末叶。1896年由清光绪批准,成立了由国家办理的“大清邮政”,并制定了《邮政章程》。中华民国时期,改为“中华邮政”,1921年定出《邮政条例》,1935年定出邮政法。

1921年中国共产党诞生后,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由建立秘密交通站逐步发展到建立革命根据地和解放区的赤色邮政、苏维埃邮政、人民邮政,并制定了各个时期的邮政章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建立了中国人民邮政。对邮政业务实行一系列改革,建立了新的规章制度,并制定了若干法规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规遵循的原则有:

(1)邮政由国家经营。邮政业务由国家邮政部门专营;邮政部门遵循为人民服务、对用户负责的精神,为公众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邮政服务。

(2)保护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邮政机构对用户交寄的邮件负有保护的责任,非依国家法律,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检查或扣押。

(3)实行适应人民群众经济负担能力的邮政资费标准。基本资费由国务院核定,其他资费由邮电部规定。

(4)保护邮政工作正常进行。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妨碍邮政机构和邮政工作人员的正常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和运输、海关、检疫等部门,对邮政都要给予必要的支持和保证。

(5)邮件损失补偿。

(6)对违反邮政法规的予以处罚。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197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对破坏通信和破坏通信自由、通信秘密者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