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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要拆vie(拆除vie架构)

2019年11月1日,中国司法部官网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中针对返程投资做出了新规定,满足一定条件的返程投资可不受外资负面清单限制,不需要费力搭建VIE架构了。“VIE架构是否没有必要了?”引起了极大及讨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中对返程投资做出了如下规定:“中国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中国境外设立的全资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的,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国务院批准,可以不受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规定的有关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限制。”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若想要避开外资准入负面清单的限制,需满足两个条件:

(1)中国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中国境外设立的全资企业;

(2)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国务院批准。

在实际操作中,上述两个条件均难以轻易满足,故现在就说“VIE架构没有必要了”还为时尚早,还需等待正式发布的实施条例!本文将从概念、背景、组成、控制及风险方面带你了解VIE结构!

一、VIE结构概念

VIE是英文Variable Interest Entities的缩写,翻译为中文是“可变利益实体”,在国内被称为“协议控制”,是指境外注册的上市实体与境内的业务运营实体相分离,境外的上市实体通过协议的方式控制境内的业务实体,业务实体就是上市实体的VIEs(可变利益实体)。该模式为新浪首创,又被称为“新浪模式”。

二、VIE结构产生的背景

1、采用VIE结构最主要的原因在于我国对境内公司海外上市有严格限制。

由于IPO的盈利能力要求和审批制,任何企业在A股上市都需要满足对于净利润的要求,例如最近三年连续盈利、累计净利润规模、以及扣除非经常性损益之后的净利润水平等。即便满足了上述要求,企业还需要经过证监会审批通过之后才能登陆A股。故民营企业普遍选择海外上市,其中最常见的方式即搭建红筹架构。

但《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10号文)的出台,导致传统的红筹架构的操作变得极为困难。10号文第11条规定“境内公司、企业或自然人以其在境外合法设立或控制的公司名义并购与其有关联关系的境内的公司,应报商务部审批”;第40条规定“特殊目的公司境外上市交易,应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意味着在10文之后,再使用红筹模式到海外上市,必须经过商务部和证监会的批准,再加上原来就需要的外汇管理部门审批,共需要经过4个部门8道审批。自10号文正式出台至今,还没有一家境内企业经商务部批准完成了“10号文”框架下标准的红筹结构搭建。

2、我国对外商投资的产业有限制性规定,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 负面清单准入管理制度。

如TMT行业和教育行业,若开展业务需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早期,申领这个牌照的企业必须不得有任何境外资本,后来对于经营类电子商务企业对于境外资本的限制有所放松,2015年6月19日工信部发布《关于放开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经营类电子商务)外资股比限制的通告》,决定在全国范围内放开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的外资股比限制,外资持股比例可至100��但在地方相关监管部门申领ICP牌照的时候,仍然很难获批。

三、VIE结构的组成及控制

1、结构图

一文浅析VIE结构

2、协议控制的各类法律文件

VIE结构是通过一系列合同使得境外拟上市的公司针对境内经营实体,从实际效果上实现股权的两个基本权能:投票权和分红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