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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原保护

对为害草原和牧草的有害生物进行防治的措施。草原管理内容之一,也是植物保护的组成部分。广义还包括草原资源的保护。为害草原和牧草并造成经济损失的有害生物包括啮齿类动物(如鼢鼠)、昆虫(如蝗虫)、植物病原微生物、寄生性种子植物和杂草等。它们破坏草地土壤,食害牧草并使其产量、营养价值、适口性和消化率降低,导致草原退化。有些有害生物还能传播人畜共患疾病,如鼠疫等。某些有害生物自身含有或通过为害牧草产生有毒物质,常使家畜中毒或感染疾病。中国根据研究和防治的对象种类,将草原保护分为草原啮齿动物防治、牧草害虫防治、牧草病害防治、草地杂草防治等方面。主要的防治措施有植物检疫、抗病虫育种、化学防治、物理防治(如用鼠夹捕鼠)、生态防治(如焚烧残草、合理利用草地、不同种或品种的牧草混播)和生物防治等,使用较多的是化学防治。近年来提出的综合治理理论认为,有害生物是草原生态系统的组成成分,不必使其完全灭绝,而应采取措施调整系统内各因素间的相互关系与作用,将它的种群数量控制在经济危害水平之下,以获得最大的经济效益。此外,许多国家还利用行政和法律手段保护草原资源,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就有关于制止滥垦、滥牧、禁止采集或猎取珍贵动植物资源和防止火灾等条款,均属广义的草原保护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