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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人拒绝在送达证上签字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是否有效?

答:送达是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交给当事人的行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有送达证。送达在法律上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法律文书非经送达不能生效。包括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内,并不是在行政机关作出之日起生效,而是在行政机关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给当事人之日起生效。   关于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问题,《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可见,《行政处罚法》对经过一般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方式规定了两类,即当场交付和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场交付是在行政处罚决定书宣告时当事人在场的情况下适用。从一般程序的实际运用来看,适用当场交付的情形并不多见。因此,在大多数情况下,行政机关需要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处罚决定书。《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至八十四条针对不同情况规定了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公告送达六种送达方式。   为了有证据证明行政机关已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给当事人,行政机关在送达时要求当事人在送达证上签字。因此,一般情况下,当事人是否在送达证上签字,是行政机关是否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给当事人的标志和证明。对于当事人拒绝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签字,有关法律对此种情况规定了特殊处理办法。《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受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由此可见,留置送达是指在当事人拒绝在送达证上签字的情况下,把行政处罚决定书置于当事人住所的送达方式。行政机关采用留置送达的方式,必须具备以下条件:第一,必须是当事人拒绝在送达证上签字;第二,必须邀请有关基层组织的代表或者其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证上注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第三,送达人、见证人必须签名或者盖章,以示负责。送达人将要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留置在当事人的住所,即视为已经送达。这里“有关基层组织的代表或者其所在单位的代表”,可以是当事人居住地的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的工作人员,也可以是当事人所在单位的工作人员等。留置送达与直接送达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