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执法检查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全国统计执法大检查。这种检查是在全国范围内对统计法规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比较全面、系统的检查。检查的规模和声势较大,持续时间比较长,检查的内容比较广。一般是在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由国家行政机关组织实施,并以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为主进行的检查。这种检查方式,由多个部门共同实施,组织规格高,涉及面广,影响大,能够得到各级领导和社会各界的支持和参与,有利于检查工作的顺利进行和对违法行为的查处。 (2)重点检查。是指根据统计法律监督的需要,选择重点地区或重点行业(或部门)或重点统计指标、(或重点调查项目)的统计数据质量普遍地进行监督检查。因而,重点检查又可分为重点地区检查、重点行业(或部门)检查、重点统计指标(或调查项目)检查。重点检查的关键,是根据统计执法检查的要求,选好重点监督检查的地区、行业、调查指标。由于这种重点检查方式,既省时省力又能突出重点,已为多数省(区、市)统计局所采取。 (3)重点抽查。是指采用抽查方法对重点地区或重点行业或重点统计指标的统计数据质量进行监督检查。1995年全国统计执法重点抽查,就属重点抽查的典型模式。 (4)定期检查。是指根据统计业务工作进度、按规定的固定时间开展检查。一般是结合统计月报、季报、半年报、年报,对各种组织和公民提供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进行定期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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