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 复核机关对于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以举行听证,经过听证的复核意见可以依法向社会公示。 复核意见属于终局决定,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参考法条:信访条例第3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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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 复核机关对于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以举行听证,经过听证的复核意见可以依法向社会公示。 复核意见属于终局决定,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参考法条:信访条例第35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