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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失窃后被人盗刷,如果签名不符,商家负责赔偿吗?

上海市民吴先生的信用卡失窃后被人在超市盗刷了2700余元,吴先生认为超市没有认真审核签名应承担责任,故要求超市赔偿其全部损失;超市则认为是失主没有妥善保管信用卡造成的盗刷后果,双方为此对簿公堂。原告吴先生最终获得损失的六成赔偿,即人民币1644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超市是银行卡联网业务的特约商户,认真审核刷卡人的签名是《银行卡联网联合业务规范》所规定的必要的注意义务,未尽到该义务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信用卡的持有人对信用卡应尽到妥善保管责任,对信用卡的失窃后被盗刷也存在一定过错,由此应减轻超市的赔偿责任。故判决超市承担六成的赔偿责任,赔偿吴先生164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