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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税

地方税的对称。由一国中央政府征收、管理和支配的一类税收。又称国家税。是根据税收的征收管理权及收入支配权进行的分类。

在实行中央与地方分税制的国家,通常是将一些收入充足和稳定的税种作为中央税。由于各国税收管理体制不同,中央税的划分和规模各有不同的特点。一些国家如美国和日本,中央税占全部税收收入的60%以上。美国的中央税集中了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障税、公司所得税等主要税种。日本中央税包括所得税、法人税、继承税、物品税、关税等25个税种。有些财权更为集中的国家如英国和法国,中央税高达80%左右。

中国1984年以前,除关税明确为中央税外,其他税种多为中央和地方比例分成收入。从1985年起,中国逐步采取按税种划分中央税和地方税。依国务院1985年3月21日颁布的《关于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的财政管理体制的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明确列为中央税的有:关税、烧油特别税、专项调节税和特别消费税等,同时还按企业隶属关系,将下列各部门缴纳的税列作中央固定收入:

(1)中央国营企业的所得税和调节税;

(2)铁道部和各银行总行、保险公司的营业税;

(3)海关代征的产品税和增值税;

(4)海洋石油外资、合资企业的工商统一税、所得税;

(5)石油部、电力部、石油化学总公司、有色金属总公司所属企业的产品税、营业税、增值税,以其70%作为中央财政固定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