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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外汇管理法规对于资本项目外汇收支及汇兑有哪些具体规定?

(1)资本项目结汇、售汇和付汇及境内划转业务和专用帐户开立业务一律须经外汇局审批。   (2)境内机构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应按规定及时调回境内。所有资本项目支出须经外汇局批准,应当首先使用自有外汇资金,不足部分才能购汇。境内资本项目外汇专用帐户间的资金划拨须经外汇局批准。   (3)对于需结汇的外资项目(包括境内发行B股和境外发行股票)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之日起的30日内,限额以上项目单位应到国家外汇管理局进行结汇备案登记,限额以下的项目单位应到一级外汇管理分局进行外汇备案登记核准。对于不进行备案登记的项目,外汇局不予批准结汇。   (4)自营外汇贷款的还本付息须经外汇局逐笔核准。   (5)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外资租赁公司还本付息须经外汇局逐笔核准。   (6)外汇局办理外债、外汇(转)贷款还本付息核准手续时,除原规定单据外,还要求债务人提供该笔贷款资金入帐通知单和现有外汇帐户对帐单。凡贷款合同无提前偿还条款的,不得提前还贷,借款合同有提前偿还条款的,经外汇局核准,可用自有外汇偿还,不得购汇偿还债务。   当前禁止用人民购汇提前偿还外债、外债转贷款和自营外汇贷款。   (7)禁止购汇用于境外股权和债权投资,禁止购汇进行外币股票和债券的回购。   (8)国家外汇管理局县支局不再办理购汇还贷审批业务。   (9)境内机构转让股份(股权)和境内机构依法清算后的资金,需购汇汇出的,应须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