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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日和约

美、英、法等48个国家于1951年9月8日在旧金山同日本签订,1952年4月28日生效。亦称《旧金山和约》。苏、捷和波兰虽出席会议,但均未在和约上签字。印度和缅甸拒绝参加会议。中、朝、蒙、越均未被邀请参加会议。

和约共七章、二十七条,主要内容是:“日本承认朝鲜独立”,“放弃在中国的一切特权和利益”,放弃对台湾、澎湖列岛、南威岛、西沙群岛等岛屿的一切权利;日本同意联合国托管琉球群岛、小笠原群岛、硫黄列岛等岛屿,并以美国为唯一管理当局;日本不得威胁或使用武力侵害任何国家的领土完整等。

中、朝、越等国人民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遭受了日本的严重侵略,在反法西斯战争中作出了巨大贡献。然而,美国却公然背离《联合国家宣言》中,关于“每一政府各自保证与宣言签字国政府合作,并不与敌人缔结单独停战协定或和约”的规定,不顾中国政府的多次抗议,一手策划召开旧金山会议,签订了《对日和约》。和约违背《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等国际协议,不提将台湾、澎湖列岛、南威岛和西沙群岛归还中国,不限制日本的武装力量和军事工业,不保障日本向和平、安全和民主的方向发展。和约签订几小时后,美、日又签订了《日美安全条约》,规定美国有权在日本驻扎陆、海、空军。1951年9月18日和1952年5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分别发表声明,不承认《对日和约》,认为它是非法的、无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