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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

买方向卖方承诺付款时提供的一种银行信用保证书,即银行(开证行)根据卖方(受益人)要求,开立一定金额,在一定期限内按规定条件付款的书面承诺。

信用证作为商业活动中重要的结算工具,有悠久的历史。特别是从19世纪中叶开始,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迅速得到普及,已成为贸易货款的主要结算方式之一,被广泛采用。

特点

①以银行信用为基础,开证银行用自己的信用作付款保证,承担第一付款人责任;

(2)它虽源于贸易合同,但不依附于贸易合同,开证银行只对信用证负责;

(3)信用证业务处理以单据为依据,而非货物。

作用

①保证。对买方,付款后即能取得代表货物的装运单据,通过装船条款和检验条款控制装运期限和货物装运前的质量、数量;对卖方,只要按照信用证条款备货装运,提供合格单证,在当地银行即能取得货款。

(2)资金融通。买方开证时只交部分押金,卖方凭信用证在货物装运前后可向当地银行申请打包贷款或押汇。由于双方都能得到银行保证和资金融通,信用证结算方式对贸易特别是国际贸易的发展起到促进作用。

内容

①信用证的性质和开证银行的责任范围;

(2)受益人必须履行的义务和提供的货运单据;

(3)开证银行负责对通知行、代付行乃至偿还行的指示、索偿和寄单方法等规定。

结算程序

大体包括:

(1)买方申请开证;

(2)买方银行开证;

(3)卖方银行通知信用证;

(4)卖方装货备单;

(5)卖方银行索汇;

(6)买方赎单提货。

有关当事人

主要有:

(1)开证申请人;

(2)开证行;

(3)受益人。在实际业务中,往往还有通知行(或转递行)、议付行(或代付行)。在不同的情况下,还会有保兑行、偿付行。

种类

根据是否提供单据有跟单信用证和光票信用证;根据开证行的责任有可撤销信用证和不可撤销信用证;根据信用方法有议付信用证、付款信用证和承兑信用证;根据有关第三者提供信用担保有无保兑信用证和保兑信用证;根据付款情况有:即期信用证和延期信用证;根据使用目的有跟单信用证、备用信用证、旅行信用证;根据特殊性质有可转让信用证、循环信用证、红条款信用证、背对背信用证、国内信用证、对开信用证。

(1)不可撤销信用证和可撤销信用证。不可撤销信用证指开证行对已开出的信用证,在有效期内,非经各有关当事人同意,不得修改或撤销,只要卖方提供与信用证条款相符的货运单据,开证行必须履行付款义务。这种信用证对卖方收取货款有保障,故在国际贸易中广为使用。可撤销信用证不必征得卖方同意,开证行对所开信用证有权随时撤销。这种信用证对受益人无保障,国际贸易中极少采用。

(2)跟单信用证。凭跟单汇票或仅凭单据付款的信用证。单据是指代表货物所有权或证明货物已发运的单据,如提货单、保险单、库单等。国际贸易中一般都使用这种信用证。中国在国际贸易中使用的主要是不可撤销的跟单信用证。

(3)保兑信用证与不保兑信用证。前者指一家银行开出,由另一家银行保证对卖方提供符合信用证条款规定的货运单据履行付款责任的信用证,这种信用证都是不可撤销的。后者是指不经另一方银行加以保兑的信用证,可撤销的信用证都是不保兑信用证。

(4)即期信用证与远期信用证。前者是指开证行或付款行收到符合信用证条款规定的跟单汇票和单据后,立即履行付款义务的信用证。此类信用证在国际结算中使用最广。后者是指付款人收到符合信用证条款规定的跟单汇票或单据后,不立即付款,俟汇票到期或规定的到期日开始履行付款义务的信用证。这类信用证包括银行承兑信用证、商业承兑信用证和延期付款信用证。远期信用证是买方取得资金融通的一种方式。

(5)预支信用证。允许卖方在装货前支取全部或部分货款的信用证。

(6)循环信用证。信用证被卖方全部或部分利用后,能够重新恢复原金额再被使用,直到规定的循环次数或规定的总金额到达时为止。

(7)背对背信用证。卖方收到买方开来的信用证后,要求该证的原通知行或其他银行以原证作为基础另开一张内容近似的新信用证给另一人,这种另开的新信用证一般是中间商在转售他人货物或办理转口货物时,因两地或两国不能直接办理进出口贸易,为保证解决付款问题所采用的一种办法。

(8)对开信用证。在两批不同商品的换货或易货贸易中,买卖双方同时向对方开出的信用证。在这类信用证中,双方既是这次易货交易的进口商同时又是出口商,在来料加工或补偿贸易中经常使用对开信用证。

(9)光票信用证。不附带《托收统一惯例》中所叙述的商业单据的信用证。它一般要求提供汇票或发票。旅行信用证是光票信用证的一种。

(10)承兑信用证。由指定付款人对远期汇票进行承兑的一种信用证。